陽光卡購卡協議
發布時間:2022-01-16 18:43:00
陽光卡購卡協議
甲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(購買方)
乙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(銷售方)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就乙方陽光卡買賣事宜,甲乙雙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基礎上,經協商一致,達成如下協議:
第一條 卡片類別說明
1、卡片使用項目
本卡為陽光卡,可以在邯鄲陽光集團所轄各門店范圍內消費使用。
2、有效期
購買記名陽光卡,無有效期限;購買不記名陽光卡,有效期為3年,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。
3、使用范圍
可以在陽光集團所轄各業態門店范圍內使用。涵蓋百貨、家電、超市、餐飲、健身、建材等。
第二條 卡片金額、支付規定
1、填寫購卡明細單
2、凡一次性購買1萬元(含)以上不記名卡的個人或單位,需由乙方進行實名登記,甲方應提供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,乙方按相關規定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、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。
3、購買陽光卡時,購卡人(單位)需填寫申請表,并提供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證件復印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,包括居民身份證、戶口簿、軍人身份證件、武警身份證件、港澳臺居民通行證、護照等。申請人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,承諾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、遵守購卡協議的各項規定。
4、單位客戶購卡應出示營業執照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、稅務登記證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。單位客戶購買人或經辦人在申請表上簽章,承諾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和遵守購卡協議的各項規定。
5、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(含)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(含)以上的,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,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,不得使用現金;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,乙方對轉出、轉入賬戶名稱、賬號、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。
6、乙方在甲方購卡完畢后出具發票。
第三條 服務說明
1、已過有效期限但卡內尚有資金余額的,乙方負責進行激活、換卡等配套服務。
2、所購陽光卡出現故障或損壞,可到陽光集團卡務中心或指定的門店進行處理。
3、如因甲方操作不當導致陽光卡無法使用,甲方可申請換卡,乙方進行換卡,換卡后原卡資金換入新卡中,不收取手續費。
4、陽光卡分記名卡和不記名卡,記名卡可掛失;不記名卡,有遺失、遭竊、詐取、毀損或遭第三人占領等事情發生,卡內金額等同現金遺失,恕無法提供儲值金額賠償或掛失止付,請消費者妥善保管使用。
5、請勿將此卡接觸磁性物品。
6、使用陽光卡購買商品,如商品滿足退(換)條件,乙方提供退貨,退貨資金退至原卡。如退貨時原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片資金余額超過限額(記名卡為5000元,不記名卡為1000元)的,由乙方將陽光卡金額退至甲方在乙方的同類型卡片中。
7、因乙方原因造成陽光卡不能正常使用,但乙方又無法解決的,甲方可要求退卡。退卡時應提供原卡、有效身份證件,乙方留存退卡人姓名、有效身份證件號碼、退卡卡號、金額。退卡時如卡內資金余額超過100元(不含)的,乙方應將資金退至甲方同名的銀行賬戶內,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;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(含)的,乙方支付現金或等價證券給甲方。
第四條 權利和義務
1、乙方在售卡時應向甲方詳細說明陽光卡的類別、費用和使用方式。
2、乙方應保證甲方使用陽光卡時的安全、方便、暢通。
3、甲方應妥善保存所購陽光卡。
第五條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
1、因乙方原因終止未到期陽光卡使用的,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免費退卡服務,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天在備案機關指定媒體上公示。
2、雙方發生爭議的,可協商解決,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;也可提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(不愿意仲裁,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,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)。
第六條 附則
1、如卡背面條款與本合同沖突,以本合同為準。
2、本協議一式兩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,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聯系地址: 聯系地址:
聯系電話: 聯系電話:
簽約時間: 年 月 日
簽約地點:邯鄲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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